一、 广州市律师协会简介
广州市律师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,是广州律师的自律性组织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、《律师协会章程》,对广州执业律师实行行业管理。
广州市律师协会始建于1988年,1988年9月23日召开了第一次广州律师代表大会,宣告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,通过了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一个《章程》。这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广州律师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。广州市律师协会自1994年第三次律师代表大会开始进行了多次改革,律协组织从开始依附司法行政机关以交流培训为主,逐步独立走向自律性的行业化管理;律师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和理事全部由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业律师担任;律协会长采取轮值制,由当选会长、副会长每年轮流任执行会长主持律协工作。2003年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上,更确立了代表常任制度,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特性进一步得到强化和落实。目前,广州市律师协会有团体会员240余家,个人会员近4000名。
广州市律师协会的宗旨是: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,忠实于律师事业,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;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为依法治国,建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,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做出贡献。
二、 广州市律师协会主要职责
1、 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,支持律师依法执业;
2、 承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;
3、 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,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;
4、 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研究活动,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;
5、 为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;
6、 开展律师文化体育活动,举办律师福利事业;
7、 同境内外律师团体和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活动;
8、 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决议,完成上级律协和司法行政部门下达的任务。
三、 广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结构
广州市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律师代表大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和《律师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律师协会代表从个人会员(凡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本市执业律师即为协会会员)中选举产生。
律师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:
1、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;
2、选举、罢免本会理事;
3、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情况报告;
4、制定、修改协会章程。
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,广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,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,对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全部是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、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代表中产生。理事会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并组成常务理事会,行使理事会职权。目前,广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共有理事33名,理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广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由会长、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。常务理事会下设由正副会长牵头的各种专门委员会,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事务。常务理事会聘请若干会员,组成各种业务研究会,开展业务研究活动。
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为律师协会的执行机构,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若干工作部门组成。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、决定,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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